社團法人臺灣內分泌及代謝學會章程
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二日、四月二十六日經學會籌備會訂立學會章程草案
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成立大會及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呈報內政部備案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經內政部修正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八月二十七日呈報內政部備案施行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經內政部核准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經台中地方法院公告核准聲請社團法人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灣內分泌及代謝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 Taiwan Society of Endocrinology and Metabolism (縮寫 TSEM)。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並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內分泌學及新陳代謝之研究及應用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內分泌學及新陳代謝之研究。
二、調查國內、外內分泌學及新陳代謝專業之發展,徵集有關圖書以供各學術團體參考。
三、舉辦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四、審議有關內分泌學及新陳代謝之名詞及標準。
五、發行內分泌學及新陳代謝雜誌及印發與學會有關之書刊。
六、推薦內分泌學及新陳代謝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學術之事業及活動。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學生會員: 年滿二十歲,凡在國內、外就學,曾修習生命科學課程,經本會理事會審定通過,完成繳交入會費及年會費程序,即成為本會學生會員。
二、普通會員: 年滿二十歲,凡在國內、外有關生命科學之專科以上院系畢業,曾經或繼續從事生命科學或內分泌學及新陳代謝相關研究,經本會理事會審定通過者,完成繳交入會費及年會費程序,即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三、永久會員: 凡取得本會普通會員之資格,並一次繳足終生會費者,即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四、贊助會員: 凡在經濟或其他方面對本會有實質贊助,經本會理事會審定,提請會員大會通過者,得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凡對內分泌學及新陳代謝科學有特殊貢獻而非本會會員者,檢附具體事證,經本會理事會審定,提請會員大會通過者,邀請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八 條:本會各種會員之權利: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並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本會各種會員之義務:
一、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議決案之義務。
二、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三、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會員如不能履行上述義務,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外,應繳清所積欠之會費。若因某種原因不能依法履行上述義務者,須向本會報備。由理事會視實際情形斟酌予以保留會籍。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組織理事及監事會議。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完畢。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ㄧ、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四、審核年度決算。
五、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六、議決監事之辭職。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完畢。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普通會員新台幣肆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普通會員新台幣陸佰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永久會員之終生會費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交還理事會,該資料並將送交會計師簽證後,再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至四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03年6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3年10月1日台內團字第1030303104號函準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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